深圳市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
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事业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持
续推动和完善环境应急体系建设,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
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
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备案管理办法(试
行)》)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环保实际,特制定本指引。
一、编制目的
为做好我市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规
范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实施等各环节重点管理要求,
提高各单位环境风险防控水平,推动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安全主
体责任,守好突发环境事件道防线,**我市环境安全。
二、编制依据
(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34
号)
(二)《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
行)》(环发〔2015〕4 号)
(三)《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
(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6 年* 74 号)
(四)《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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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广东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技
术指南》(粤环办函〔2016〕148 号)
(六)《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性意见)》
(粤环〔2018〕44 号)
(七)《深圳市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技术指南(试行)》
(深人环〔2015〕202 号)
(八)《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8 年* 14 号)
(九)《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指南(试行)》(环办应急〔2019〕
17 号)
(十)《关于运行广东省环境风险源与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
平台的通知》(粤环办函〔2019〕90 号)
三、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深圳市辖区范围内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
案备案行业名录(性意见)》(以下简称《名录》)的企事业单
位、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服务机构、深圳市环境应急预案评审
、受理备案的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等从事环境应急预案编
制、评审、备案、实施等环节的规范管理工作。
四、操作指引
(一)推进环境风险管控体系建设,做好预案编制服务工作
1.纳入《名录》的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
备案、演练。鼓励《名录》外存在一定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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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实际产废排污情况编制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并备案。
2.避免模板化编制环境应急预案,针对不同风险不同类型的
企事业单位,可采取不同的预案表现形式,对于较高环境风险等
级者,应采取 1 综合+N 专项+若干现场预案组成,对于一般环境
风险企业,可采取 1 专项+若干现场预案形式,落实差异化的表现
形式,侧重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3.预案编制过程中,预案编制单位应熟练掌握环境应急预案
体系法律法规规范要求,参照《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与治
理工作指南(试行)》,梳理排查企业存在的环境安全问题或隐患,
提出整改措施与建议,分别列入短期、中期和长期整改计划督促
企业持续改进,详细制定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4.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材料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表、应急预案、预案编制说明、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环境应急资
源调查报告和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意见。备案材料重点要求如下:
(1)预案编制说明:简要介绍预案编制的背景依据、编制
过程、上一版预案的执行和演练情况、预案评审情况以及编制机
构情况,篇幅控制在 3 页之内。
(2)环境应急预案:分架构,一是综合应急预案,为
纲领性文件,体现战略性;二是专项应急预案,针对某一种
类型事故的专项应对措施和方案,体现战术性;三是现场处置方
案,为针对某一点位或部位局部泄漏或洒落的应急处置措施,类
似操作规程,侧重及时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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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环境风险评估:参照《深圳市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
评估技术指南(试行)》和《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
(HJ941-2018),仔细核实企事业单位涉环境风险物质的种类、实
际存量以及大储量,分别计算涉水和涉气环境风险物质,力求
Q 值准确,符合实际;同时要科学计算 M 值,实际调查后准确判
定 E 值,严禁随意调高或降低企业实际环境风险等级。
(4)环境应急资源调查: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参照生态环
境部印发的《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指南》编制相应调查报告,报告
应尽量详实准确,可涵盖企业自有、周边企业、工业园区、街道
和辖区管理部门等多方应急资源,紧急情况时可调度共享实现区
域应急联动。
环境应急预案的实施
企业事业单位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签署实施之日起20日内报所在地县级**。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向沿线或跨域涉及的县级**。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办理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申请表;
(二)环境应急预案及编制说明,环境应急预案包括签署发布文件、环境应急预案文本;编制说明包括编制过程概述、重点内容说明、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评审情况说明;
(三)环境风险评估报告;
(四)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
(五)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企业认真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本企业安全技能提升行动方案,大力开展安全技能培训。加大高危行业企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服务力度,**安排企业新任职、新招录人员参加培训。
日前,应急管理部就扎实推进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下发通知,要求从严格落实先培训后上岗和持证上岗制度、大力推广和规范网络在线安全技能培训、加快培育高水平实际操作培训基地等方面增强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能力。
落实备案管理要求,提升备案管理水平
1.受理备案的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严格贯彻执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备案要求,受理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加重或者变相加重企业负担。各区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在开展辖区环境风险评估和应资源调查的基础之上编制本部门和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生态环境局和辖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应主动公开预案信息,便于政、企环境应急预案体系的衔接和应急资源共享,共同维护区域环境安全。
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组织评审和评审参与人员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技术审核的工作。根据预案实施情况,可分为尚未实施过的新预案和已经有实施经验的修订预案的评审。评审材料包括环境应急预案(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处置预案)、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说明、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环境应急资源调查等文本,参加评审的文本装订可以从简,在评审会召开之前,送交评审人员手中。根据评审意见进行完善提交的文本需要正是装订,从封面、目录、征文、图标到附件均应做到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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