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局在对某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名称与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名称不一致。请问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该企业需要重新报批或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吗?
某县**
2017年9月1日
【解答】
《环境影响评价法》*二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可见,只有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才需重新报批或重新审核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如果只是变企业名称,则*重新报批或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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