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运行机制
3.1 预防、监测与预警
3.1.1 预防
(1)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真落实《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和深圳市产业政策,严格按照环保“三同时”的规定控制高环境风险项目的审批工作。
(2)各区(新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按本级**要求组织开展区域环境风险评估,分析区域环境风险管理的薄弱环节,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3)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督促企业依据《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的规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建立环境风险等级台账,实施差异化分级监督管理。
(4)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企业环境安全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环境风险管控,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排查治理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5)市安全监管局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经营企业除外)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及时将接报和核实的环境污染相关事故信息通报市人居环境委。
(6)市规划国土委加强地质环境监测和海洋环境监测,有效处置可能引起次生性环境事件的地质灾害隐患,及时向市人居环境委通报异常的海洋环境监测数据。
(7)市交通运输委对危险物品运输单位加大安全监督力度,督促危险物品运输单位加强运输过程的风险管理,及时将导致或可能导致环境污染的相关交通事故信息通报市人居环境委。
(8)市局依法加强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及时将导致或可能导致环境污染的剧事故信息通报市人居环境委。
(9)市局依法加强剧毒、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行驶路线的许可管理,依法查处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将涉及环境污染的相关交通事故信息通报市人居环境委。
(10)市住房建设局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及时组织排查并处理燃气泄漏事故隐患。
(11)市水务局督促城市污水处理企业和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单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或降低环境风险,及时将水环境污染事件信息通报市人居环境委;突发饮用水源地污染事件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和供水资源调配,确保城市供水安全。
(12)市局督促生活垃圾填埋、生活垃圾焚烧单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或降低环境风险,及时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通报市人居环境委。
(13)企业应当建立环境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将污染防治设施的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