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应急预案有哪些备案管理要求
1、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受理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2、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以下建设项目和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按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的除外)。
(1)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3)国家监控企业。
3、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除前述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和企业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应加盖行政机关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