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指导案例
深圳市**木业有限公司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擅自开办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28日,深圳市龙华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以下简称龙华区环水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W)(以下简称“**木业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办,主要从事木制家具的生产加工,设有切割、打磨、喷漆等工艺,现场检查时正在生产。执法人员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附图、拍摄了现场取证照片,并调取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等资质文件。2017年11月29日, 龙华区环水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定代表人进行了调查询问,依法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并下发了深龙华环责字[2017]0001256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
2018年1月15日,龙华区环水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复查,发现其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且现场仍在生产,打磨机、车床、压刨机均在使用,拒不执行停止生产的行政命令。
二、处理结果
**木业公司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办工厂从事木制家具生产加工,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八条**款规定,龙华区环水局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四十条**款*(一)项及《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四版)*二章§2.1裁量标准之规定,于2018年3月6日作出深龙华环罚字[2018]0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作出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并处以行政罚款十二万元的行政处罚。
鉴于**木业公司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生产后仍拒不执行,根据《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六十三条*(一)项、《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三条*(一)项的规定,龙华区环水局已将该案件移送深圳市局龙华分局,由机关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行政拘留。
三、释法评述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八条**款、《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法》)*十六条*二款、*二十二条**款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本案中,**木业公司主要从事木制家具的生产加工,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规定,该产业属于名录项目类别十类*27项“家具制造”中的“其他类”,属于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项目,因此其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办工厂从事木制家具生产加工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八条**款规定,龙华区环水局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四十条**款*(一)项规定对该公司实施行政处罚,即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2017年11月17日,深圳市人居环境**印发了《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四版)》,作为全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依据。本案中,涉案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属于“限批区”,且项目“已投入生产或使用”,污染情形为“无监测或达标”,依据《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四版)》*二章§2.1裁量标准的规定,龙华区环水局应当对其作出十二万元的罚款处罚。